3.試說明水利法第 15 條之「水權」與同法第 21 條之「臨時使用權」之區別?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水利法第 15 條: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水利法第 21 條: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得准其他人民在此定期內,取得臨時使用權,如水源水量忽感不足,臨時使用權得予停止。
詳解
第15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第21條 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得准其他人民在此定期內,取得臨時使用權,如水源水量忽感不足,臨時使用權得予停止。
詳解
申請人依水利法申請水權期間3-5年
詳解
申請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