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 請回答下列婚姻效力及簡述理由:
3. 丙與甲為兄弟,甲愛上兄嫂乙,當其兄丙死亡後,甲與兄嫂乙結婚並辦理登記。(1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兄嫂屬於2等姻親,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