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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聯合甄選:公民與社會#87489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3. 何謂原住民族自治權利?其與實現多元文化的關連性為何?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nita

原住民的「自治權」(self-government rights) 是指「以自己的方式來掌握自己的事務」(Cassidy, 1990: 85),具體而言,就是原住民有權利治理自己,即有權利決定自己所有的政治、經濟、社會、以及文化事務,以達到自主(autonomy)的境界,而非只是自治區的設置。

亦即我們可以將原住民的自治權分為民族權、自決權、以及主權

資料來源:http://faculty.ndhu.edu.tw/~cfshih/conference-papers/20071116.htm


針對劃設自治區的衝擊,夷將.拔路兒表示,原住民族自治攸關國家整體資源調整及重分配,若各族均依傳統分布區域設置民族自治團體,將影響現有地方政府的行政區劃、權限、財政收支劃分、地方參政權等事項。(2022/4/20)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252353


詳解 提供者:教檢教甄社工師研究所一次過

自治對於原住民族的意義是多面向的,在「對外」的面向上,強調重新建構原住民族與國家的關係;在「對內」的面向上,最主要的意義在於:原住民族對於土地的關係所發展出的傳統文化、社會組織與部落治理, 得以藉由原住民族自治完備賦權與強化自我認同。前述的說明,可以對應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揭示原住民族自決權與自治權的規範內容:
一、對外面向
第 3 條: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根據此項權利,他們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第 4 條:原住民族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
第 5 條:原住民族有權維護和加強其特有的政治、法律、經濟、社會和文化機構,同時保留根據自己意願全面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
二、對內面向
第 20 條:原住民族有權維持和發展其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或機構,有權安穩的享用自己的謀生和發展手段,有權自由從事其一切傳統及其他經濟活動。
第 25 條:原住民族有權維持和加強他們同他們歷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土地領土、水域、近海和 其他資源之間的獨特精神聯繫,並在這方面維護他們對後代的責任。 資料來源:蔡志偉(2016)。原住民族自治。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6(1)。頁13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