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 司、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業、保險業或其他期貨業之負責人,但 有 4 種情況,不在此限。請列出該 4 種情況?又期貨商負責人若有兼任之情形時,其本職與兼 任職務之執行應遵守之規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