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釐訂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 實施。 (2)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 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3)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輻射防護管理。
(4)規劃、督導各部門實施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
(5)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6)規劃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
(7)規劃、協助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
(8)督導、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及處理。
(9)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10)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
(11)向設施經營者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
(12)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