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根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之規定,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或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有何種情形時, 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期貨商、、證券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業務,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者。
三、曾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各款或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
於申請經營期貨顧問業務時仍未具體改善者。
四、業務經營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者。
五、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詳解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 貨顧問事業或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 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業務經營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 四、董事、監察人或被指派擔任期貨顧問事業之經理人有期貨顧問事業管 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情事。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