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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教育部受託辦理公立高中職教甄公民與社會科試卷#56756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計算題(每題 2 分,共 10 分)

申論題內容

3. 甲乙為夫妻,生丙丁二子,丙與戊為夫妻,丁與己結婚,生一子 A,收養一子 B。某日, 甲丙丁共搭飛機失事,甲丁同時罹難,但不知誰先死,丙則失蹤,生死不明。試問:甲遺 留 90 萬元財產,A、B 各繼承多少遺產?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嘴邊肉

被繼承人為甲,依據民法第1138條、1139條,原本繼承人應以配偶及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主,即乙、丙、丁。但丙、丁遇難身亡不是自然人,不具有繼承人之身分。本題有代位繼承之問題須討論,依照民法第1140條,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可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故須先討論丙與丁的代位繼承:丙膝下無子,配偶戊也不具有代位繼承之資格;同理,丁的配偶己也不具有代位繼承之資格,而A為其婚生子女,收養的B之權利義務也與婚生子女亦同,故A、B能同時繼承丁之應繼分。

於是,甲的繼承人則是乙、A、B,應繼財產為90萬元,(雖此處應先確認甲乙的夫妻財產制屬於何種,才可判定應繼財產是多少,但題旨不清,故將90萬元視為應繼財產),90/2=45,乙繼承45萬元,而AB共同繼承丁的45萬元,依題目所問,A、B各繼承22500元。

詳解 提供者:Jo
各15萬
詳解 提供者:Jocelyn Wang
A=15 B=15
詳解 提供者:Wen Hsi Chen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詳解 提供者:辰盈
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