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長參與的組織、會議
(一)國民教育法第9條: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二)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
(三)教師法第11條: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
二、家長參與學校組織、會議之理由論證
(一)校長遴選委員會由家長參與的目的在於家長可以針對學生需求及學校發展特色,考量校長之品德、操守、辦學理念是否適合本校長期發展之需求,以遴選出適合學校發展的校長。
(二)家長代表參與校務會議,其意義在於真正落實了家長、教師、行政三方共同治校的理念,家長經由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反應子女學習上的需求及家長對學校教育的期望,也使家長擔負起子女教育之義務。
(三)家長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目的在讓家長參與教師的選聘、教師、與續聘過程中,以家長的角度強調教師應具備的某些特質,作為適不適合任教的依據。
據題意,依我國國民教育法及教師法之規定,以下分別說明家長會可推舉代表參與的組織及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