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法
校長遴選委員會→國民教育法
校務會議 : 讓家長參與的過程中,了解學校的行政運作,幫助在校的學生,如:校園無障礙空間的設計 。
特推會 : 讓家長參與的過程中,可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有助於學生的學習權益,因應學生的學習狀況,能夠適時調整學生的 學習內容與歷程,讓學生的學習效能提升。
教師申評委員會 : 讓家長參與的過程中,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讓教師的素質提升,增進教師教學的效能。
根據「國民教育法」及「教師法」規定,家長可以推舉代表參與許多學校的組織與會議。兩法規所規定家長之可參與之組織、會議項目與參與之理由如下: 一、法規內容 (ㄧ). 國民教育法: 1. 公立國民中小學的合併與停辦,政府擬校園空間利用與財政支援計劃,邀請家長代表參與其公聽會。 2.(縣)市立、直轄市立與師資培育大學附設之中、小學的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代表參與。 3. 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應有家長會代表。 4.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二) 教師法: 1. 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包含家長會代表一人。 二、家長可參與之理由 以上法規規定,家長代表參與了所有直接與間接攸關學生各項權益的會議,包含學校的校務會議和學校教育領導的遴選;而這些學校事務與教育環環相扣。正如教育基本法所規定「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家長在各項教育之決議有其責任與影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