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揭示農會監事會之職權至為重要,但屢聞基層農會因其中一名監事杯葛會議,故意不出席監事會議,試問此對農會造成何種影響?如果您是會務主辦人員該如何處置?
按會議規範規定,3人以上,方得成會,又因基層農會監事僅 3人,故基層農會監事倘不出席監事會議,將致監事會議流會,無法履行農會法賦予監事會的各項監察職權,對農會會務運作、農會內部融資、信用部內控及授信審議委員選任等造成不良影響。
又依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34條規定,農會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除公假及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請假。 因此農會監事杯葛會議,故意不出席而導致流會,影響農會會務時,農會會務主辦人員,應先向該監事陳明利害關係,促請該監事正常出席開會或勸請該監事自動辭職。
如該監事仍不履行其職務,則由農會將詳情函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對該監事為行政指導,促請該監事正常出席,或依農會法第 46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