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仁愛公司於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給與其 100 名高級主管認股選擇權,依據該計畫, 每位主管可以每股$50 的價格,認購每股面值$10 的普通股 10,000 股。若公司股價由$40 上漲至$60,且主管於股價目標達成時仍繼續服務,則認股權將既得且可立 即執行。經採用選擇權訂價模式估算,每股認股權在給與日的公平價值為$25,而 根據估計,該市價條件最有可能的結果為股價目標將於第四年底達成,故公司估計既得期間為四年。
認股權在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不行使即失效。若主管在給與日起四年內離 職,則註銷其選擇權。依照以往的經驗,在認股權給與日估計其主管的離職率為每 年 4%,但民國 98 年底由於實際離職人數增加,故修正四年的離職率為每年 6%, 但民國 99 年底實際離職的主管為 26 人。假設股價目標於第三年底即達成。
(註:所有數值均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