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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員◆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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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_輻射防護員:游離輻射防護法規#8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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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_輻射防護員:游離輻射防護法規#81728
科目:輻射防護員◆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_輻射防護員:游離輻射防護法規#81728
科目:
輻射防護員◆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4. 請回答下列問題: (A)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evised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 7 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