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釐訂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2.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儲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3.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輻射防護管理。
4.規劃.督導各部門實施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防護檢測。
5.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6.規劃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
7.規劃.協助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
8.督導.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及處理。
9.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調查.紀錄.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10.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
11.向設施經營負責人提供有關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
12.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