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S(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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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細則35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
、性質,建立包括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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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23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
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
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
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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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2-2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
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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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管理辦法第 6-1 條
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已實施第十二條之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
關管理制度,管理績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不受第二條之一
、第三條及前條有關一級管理單位應為專責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為
專職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