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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專技普考_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5701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41我國現行保險法對於「保險人之責任」有何規定?再者,有那些得以保險契約明文限制之?請分別說明之。(30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1.第29條(事變與要保人等之過失責任)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2.第30條(道義損害之責任)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3.第31條(受僱人或動物等損害之責任)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4.第32條(兵險責任)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5.第33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6.第34條(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7.29 & 32 & 33 & 34 為人身/財產保險定型化契約所規定的事項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1.保險事故與要保人等之過失責任
2.道義損害之責任
3.受僱人或動物等損害之責任
4.兵險責任
5.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6.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接到通知 15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