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經營者應設置七人以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一、設施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二、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業務主管及至少二名以上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三、相關部門主管。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應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會議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