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元論早期主張自身主權權利所致,有紛爭的國家,對於牽涉一己之事件當時常以自身國內法為優先,除非是有牽涉共同而複雜的事項或界定模糊者,則以國際法為優先;而後有了國際社會的概念,各國降低對權利的主張,而以大家共同接受的國際法為裁量標準,反之,二元論則是二者並立,然而依國情與時空的不同,互有優先,但也是以國際法為主(全球化)
台灣高等法院 79 年度上更(一)字第 128 號「確認大英百科全書公司著作權」之判決理由:依憲法第 141 條「尊重條約」之規定,條約之效力應 優先於內國一般法律而居於特別規定之地位,故條約與內國一般法律牴 觸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條約之規定。
(2) 原判決確立無效,則安全保障條約對b國仍然有效,此條約經過雙方立法機關所訂定,法院雖有審查法律是否有違憲之權限,但仍須尊重立法者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