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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 高考三級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2121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A 積欠黑道大哥甲新臺幣千餘萬元的債務,屢經催促而事隔經年,不但未見償還, 還放話批評甲不夠義氣。甲盛怒,決定殺 A,某日持進口制式手槍於 A 在夜市逛 街時堵住 A,貼近對 A 的頭部開槍,子彈穿過 A 的頭部後又射中夜市遊客 B,B 當場死亡,A 則經送醫搶救後並無大礙。請就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第 276 條 (過失致人於死罪),以及第 186 條(危險物品罪)規定,討論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參考法條: 刑法第 186 條: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 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堅定~高考上榜
關於本題甲之刑事責任,討論如下:
(一)甲持有制式手槍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187 條之加重危險物品罪
1.客觀上,甲有持有制式手槍之行為。
2.主觀上,甲係為殺人之用而持有槍械,具備故意及供自己犯罪用之意圖。
3.甲欠缺阻卻違法事由且具備罪責,故甲成立本罪。
(二)甲貼近 A 頭部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
1.未遂前置審查:A 送醫搶救後並無大礙,死亡之結果未發生;且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有處罰未遂之明文規定。  
2.主觀上,行為人甲盛怒之下決定殺 A,具有殺人之知與欲,具備殺人故意客觀上,依主客觀混合理論之標準判斷,就甲之整體犯罪計畫觀察,甲之開槍行為與殺人罪之構成要件實已密切合致,且足以造成 A 生命法益之直接危險,足資認定甲「已著手」於殺人犯行。
3.甲欠缺阻卻違法事由且具備罪責,故甲成立本罪。
(三)甲開搶殺 A 之子彈穿過頭部後導致夜市遊客 B 死亡,可能成立刑法 276 條第 1 項過失致人於死罪
1.客觀上,B 因槍傷不治死亡之結果,乃甲開槍行為直接導致,依條件理論,二者間具有因果關係。依客觀歸責理論,甲開槍乃是製造法律上所不允許的風險,而此風險亦於 B之死亡結果中實現,故 B 之死亡應可客觀歸責於甲的開槍行為。
2.惟本案情形,學理上稱為「打擊錯誤」,即係指行為人依其主觀犯意著手攻擊本欲攻擊之客體,卻因行為失誤導致偏差,致與實際造成侵害之客體不一致之結果。亦即,甲於行為時所欲攻擊之客體乃是 A,甲也正確朝 A 之頭部開槍,卻因子彈穿透而誤擊夜市遊客 B,甲於行為當時並無客體辨識之錯誤,B 之死亡係超乎甲主觀原初想像之結果。
3.通說認為打擊錯誤在刑法上之評價,應不區分客體之等價或不等價,直接採取「具體符合說」處理。亦即,行為人對於目標客體成立故意未遂,就實害客體成立過失犯罪,兩者因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4.甲之行為欠缺阻卻違法事由且具備罪責,故成立過失致死罪。
(四)競合處理:
1.甲成立加重危險物品罪殺人未遂罪,因持有槍械行為屬於繼續犯,故兩罪應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2.甲對 A 頭部開槍卻導致 B 死亡,應依「打擊錯誤」處理,而分別成立殺人未遂罪過失致死罪,二者亦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罰

詳解 提供者:Fight for the success
雖然事題外話,但我還是認為A沒死這件事真的很神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