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設計基地 指定區範圍如圖 1 所示,其範圍內的建築物可於約 30%以內作必要之拆除。且設計方案必須有部 分位在指定區內。(既有住宅 A、B、C、D 標示僅為使圖 1 與照片易於對照,並無特殊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