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帳務重複列計並考量某些政務具有高度集中性與特殊性,中央政府的會計制度將特定業務劃歸給「特種公務會計」獨立處理。這些專屬項目不會記入一般機關的「普通公務單位會計」中,而是最後在編製「中央總會計」(整體財務報表)時才會進行彙整。 稅課收入(含關稅及內地稅):專屬於「徵課會計」。一般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在收取稅款時,這筆龐大的歲入是記入徵課會計 屬於特種公務會計,但也屬於普通公務會計 現金、應付保管款:專屬於「國庫出納會計」。國庫的實質現金收支與保管,是由中央銀行或代庫機構辦理,帳務統一由國庫署的國庫出納會計處理。屬特種公務會計 撥交地方政府之固定資產:專屬於「國有財產會計」。國家整體的財產增減與移撥,是由國產署轄下的國有財產會計負責統籌規範與記錄。 屬特種公務會計 長、短期債務:專屬於「公共債務會計」。國家為了彌補財政赤字而發行的公債或借款,統一集中在公共債務會計中處理,一般公務機關的帳上不會出現國家的公共債務。 屬特種公務會計 這四項業務均屬於特種公務會計的範疇,但徵課會計同時也屬於普通公務單位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