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第二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雇主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第三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並註明臨床診斷。 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第四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並註明臨床診斷。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