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75年10月28日商47488號函之見解: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既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自應依下列情形,另定代表公司之人: (一)僅置董事1人者,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二)置董事2人以上,並特定一董事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故本題因設置董事二人以上,故應由其餘董事,亦即乙代表公司訂立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