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爭訟中,暫時權利保護的主要工具包括 停止執行(suspension of execution)、假扣押(provisional attachment)及 假處分(preliminary injunction)。這些措施的適用取決於案件性質及其涉及的法律權益。以下是對這三種情境的分析: (一) 甲申請急難救助金被駁回 甲希望在行政爭訟未終局確定前先獲得救助金,這涉及 財產上的給付請求,但該請求並非行政機關的執行處分,而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決定。因此: 甲希望在行政爭訟未終局確定前先獲得救助金,這涉及 財產上的給付請求,但該請求並非行政機關的執行處分,而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決定。因此: 「假扣押」通常適用於確保債權人未來能夠執行財產權,而此案不涉及財產處分,因此不適用。 「假處分」可能是甲唯一的選項,若能證明他生活陷入重大困境,且若不立即給付救助金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則有機會聲請假處分,以暫時維持基本生活權利。 (二) 乙違規遭處以高額罰鍰 乙擔心罰鍰執行後可能破產,這屬於 財產權受損的風險,且行政機關已經開始執行罰鍰。因此: 「停止執行」可適用,乙可聲請暫緩罰鍰執行,以待上訴審最終裁判結果。 「假扣押」一般用於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適用於民事訴訟,與乙的情況無關。 「假處分」通常適用於維持現狀,但因罰鍰已具有執行力,假處分較難適用。 (三) 丙希望阻止溫泉水質公告 丙擔心公告發布後影響其營運,這屬於 聲譽及市場競爭利益,但公告本身並非針對丙進行行政處分。因此: 「停止執行」不適用,因為公告本身並非行政罰,而是行政資訊揭露。 「假扣押」涉及財產保全,與此案無關。 「假處分」可作為法律救濟,若丙能證明公告將對其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如顯著商譽受損或經濟損失,則有可能請求法院暫緩公告。 總結 案件 適用的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甲申請急難救助金 假處分(若能證明重大生活困難) 乙遭罰鍰擔憂破產 停止執行(避免執行罰鍰導致破產) 丙希望阻止公告發布 假處分(若能證明公告將造成無法挽回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