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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0
主題筆記
林筱湞

林筱湞

建立於 2024年12月01日

憲法訴訟法 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補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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