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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數:0
主題筆記
鍾政曄-已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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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4年07月28日

傳說十人: (司法、考試、監察院) 正副院長、考委、監委、大法官、審計長 → 總統提名,立法院任命 總統直接任命 行政院院長 國家安全局局長 參謀總長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口訣:思考兼審查(司考監審察) 1.司法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2.考試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3.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4.檢察總長(+行政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臺灣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員 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其餘各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各院部會首長 彈劾權、糾舉權及糾正權之區別 彈劾權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1.監委2人以上提議 2.監委9人以上﹝提案委員除外﹞之審查及無記名決定 3.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涉及刑事或軍法送該管轄機關) 彈劾對象 (1)中央、地方公務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 (2)監察院人員: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增修條文第7條第4項) (3)軍人: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釋字第262號解釋) (4)中央公務人員包括:立法院之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 (釋字第14號解釋) 例外不受彈劾之對象: (1)立法委員,非屬中央公務員,不屬監察權行使對象。(釋字第14號解釋) (2)省縣議會議員,屬於民意代表,非監察權行使對象。(釋字第14、33號解釋) (3)總統、副總統: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增修第4條第7項) 彈劾權及糾舉權(針對人) 1.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 2.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或是向違法失職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是在懲戒違法失職公務人員 糾正權(針對事情) 1.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個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 2.監委員調查及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決議後提出 3.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相關 大法官要做的事 出席 同意 解釋憲法及法律違憲 皆2/3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1/2 1/2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 2/3 政黨違憲 判定裁定 3/4 辯論判決 2/3 判決:有言詞辯論,裁定:直接判定 憲法修正案 (和領土變更案一樣) 提議 出席 同意 1/4 3/4 3/4 彈劾案 1/2 2/3 及罷免案 (都對總統一起看) 1/4 【記憶法】 1.統一解釋命令及法律 2.解釋憲法 3.解釋法律違憲 4.宣告命令違憲 有憲法 ,出席一定 → 2/3 有命令 & 同意一定 → 1/2 這個公式上面都可以套用 5.政黨違憲 出席一定3/4 有辯論2/3(人要多才能辯論) 無辯論1/2(沒有辯論人,自然少一點沒關係) 可以發現比例遞減 3/4 2/3 1/2(這樣比較好記) 6.憲法修正案(和領土變更案一樣) 修正案的正是4聲, 故,1/4提議 3/4出席 ,出席之3/4同意 (分母必須是4,如2/4不可能這樣表示,故出席只能以3/4表示) 7.彈劾案及罷免案(都對總統一起看) 彈劾案的彈是2聲,故,1/2提議 罷免案的罷是4聲,故,1/4提議 兩者的同意:全體之2/3同意 https://app.yamol.tw/response/79335797?info=item.242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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