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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總則 第 144 條

科目:民法|題數:6
民法 總則 第 144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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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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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下列之給付,何者得請求返還? (A)債務人因誤認清償期已屆至,以清償債務之意思,對債權人所為之給付 (B)債務已不存在,但債...
  2. 15 下列關於契約關係之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縱不知該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然既經以契約承諾其債務,...
  3. 22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下列何項主張,以消滅其債務? (A)抵銷 (B)抵充...
  4. 22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下列何項主張,以消滅其債務? (A)抵銷 (B)抵充...
  5. 3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完成後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不知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為承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B)債務人於...
  6. 21 某甲起訴主張某乙未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約定如期完成工作,請求某乙應依約給付按契約總價 30%計付 之違約金即新臺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