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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總則 第 3 條
科目:民法|題數:1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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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下列何者是依民法第 3 條第 1 項有關文字使用之準則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 者」之情形? (A)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