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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繼承 第 1174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繼承 第 1174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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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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