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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 第 1031-1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親屬 第 1031-1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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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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