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第 26 條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審計法 第 34 條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