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大陸法):又稱制定法,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採取法典形式 不成文法(英美法):又稱非制定法,有(1)習慣法、(2)判例法(慣例)、(3)法理,不成文法國家未必等於沒有任何一部完整法典,未發展出「債法」體系,強調程序法優位 習慣法: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理:1.舉輕名重,舉重明輕(論理解釋、當然解釋)2.平等原則、公平原則 法律解釋:1.文義解釋 2.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當然解釋、反對解釋/反面解釋、補正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 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行政院-行政權 立法院-立法權、審核權、憲法起草權、任命同意權 司法院-審判權、懲戒權、憲法解釋權、司法行政權 考試院-考核權、徹裁權、培訓權 監察院-調查權、彈劾權、糾正糾舉權、審計權 民法七字箴言:契、類、無、物、不、侵、其 契:契約上請求權 類:類似契約關係之請求權 無:無因管理 物:物權關係上請求權 不:不當得利請求權 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其他請求權:如讓與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