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之順位如下:直系血親卑親屬(丙已死亡)。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祖父母確實是 第四順位 繼承人。2. 修正配偶與第四順位之應繼分根據《民法》第 1144 條第 4 款:配偶與第 1138 條所定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我剛才誤用為第三順位的「二分之一」,正確的分配如下:總遺產: 1,800 萬元。配偶甲的應繼分$1,800x2/3 =1200 萬元,其餘繼承人(丁、戊、庚)平分剩下的 1/3:1800x1/3=600 萬元,計算戊(外祖母)的應繼分這 600 萬元由丁、戊、庚三位祖父母平均分配:600萬/3=200萬元,外祖母 戊 應繼承之金額為 2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