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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間距規定

科目:技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題數:0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間距規定
Lei Chen

Lei Chen

建立於 2024年02月21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地板至天花板 第 25 條 雇主對於建築物之工作室,其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應在二.一公尺以上。但建築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工作用階梯 工作用階梯 第 29 條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 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 三、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四、應有適當之扶手。 室內工作場所通道 第 31 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 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架設之通道及機械防護跨橋 第 36 條 雇主架設之通道及機械防護跨橋,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 三、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 四、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 五、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隔十公尺內應設置平台一處。 六、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平台一處。 七、通道路用漏空格條製成者,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公分,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 固定梯 第 37 條 雇主設置之固定梯,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三、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點五公分以上之淨距。 四、應有防止梯移位之措施。 五、不得有妨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 六、平台用漏空格條製成者,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公分;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 七、梯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 八、梯長連續超過六公尺時,應每隔九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未設置護籠或其它保護裝置,已於每隔六公尺以下設一平台者。 (二)塔、槽、煙囪及其他高位建築之固定梯已設置符合需要之安全帶、安全索、磨擦制動裝置、滑動附屬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以防止勞工墜落者。 九、前款平台應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並應圍以適當之欄柵。 前項第七款至第八款規定,不適用於沉箱內之固定梯。 傾斜路代替樓梯 第 38 條 雇主如設置傾斜路代替樓梯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二十度。 二、傾斜路之表面應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 三、其他準用前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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