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密度:寬鬆審(容易合憲性解釋)、嚴格審(容易違憲) 法保:絕對法保(例如行政罰、罪刑法定主義)、相對法保(對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以外的基本權之限制,如:干預行政(限期改善etc) 結論:對人民基本權的侵害越大,目的、內容、範圍需具體規定於母法的同條內。(不可分布在不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