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管理 1 鐵路(國營) 交通部管理, (地方、民營、專用) 則是交通部監督。 大眾捷運 (中央) 管理是交通部, (直轄市)管理是直轄市政府, (縣市)是縣市政府 二、建築 1 鐵路, 全國鐵路網計畫, 由交通部擬定, 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大眾捷運之建設, 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後, 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三、運價率及運價 1 鐵路(國營), 運價率之計算公式, 由交通部擬定, 報請行政院送立法院審定, 變更時亦同 鐵路(國營),運價, 按前項公式計算, 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大眾捷運(運價率),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報請行政院核定;變更時亦同 大眾捷運(運價), 由其營運機構依前項運價率計算公式擬定,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變更亦同 四、建設經費 1 鐵路(地方民營鐵路分配盈餘之限制) 非攤提全錄建築及設備折舊後, 不得分配盈餘; 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25%時, 其超過額之全數, 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 其攤提不受25%限制。 2 大眾捷運(投資資本額) 大眾捷運由民間投資建設者, 申請人申請投資捷運建設計畫時, 其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0億元, 並應為總工程經費10%以上。 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者, 應於6個月內完成最低實收資本額為總工程經費25%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五、安全處理 1 (鐵路) 地方營, 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 應立即通報交通部,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 亦應按月彙報 2 大眾捷運, 遇重大事故, 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 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六、罰則 1 (車票) 鐵路, 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 按車票張數, 處每張車票價格之5倍及30倍罰鍰。 大眾捷運, 旅客無票, 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 除補繳票價外,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 2 (營運機構經營情形) 鐵路(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以下情形,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1) 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2) 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3) 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4) 非因不可抗力而停運者 大眾捷運, 處50到250萬罰鍰, 但沒有(3)項 (營運細項)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 處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1) 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 (2) 應報告而未報告 (3) 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 (4) 未經核准經營其他附屬事業 (5) 未經核准變更, 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6) 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 (7)未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8) 未蒐集資料, 調查研究發生原因, 採取適當改進措施供交通部查驗提出安全管理報告 大眾捷運, 有相類似的條款,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破壞行車及設備) 鐵路, 處1萬到5萬元以下罰鍰, (1)推積, 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2)未經允許, 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路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托運危險物品(√) (3)任意操控鐵路站, 車設備, 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4)對行駛中的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5)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大眾捷運,打勾的相同罰則, 但多一條, 未經天橋或地下道, 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