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系與法律體系結構樹狀圖 # 主要法系與法律體系 │ ├─ **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 │ ├─ **核心特徵** │ │ ├─ 強調判例法 (Case Law) 的地位 │ │ ├─ 呈現出程序法優位的特性 │ │ ├─ 未發展出「債法」的一般體系 │ │ └─ 並非完全沒有成文法 │ └─ **適用範圍**:如英國、美國等國家 │ ├─ **大陸法系 (成文法系)** │ ├─ **核心特徵** │ │ ├─ 以國家頒布的成文法為主要直接法源 │ │ ├─ 體系較完整周密,不易掛一漏萬 │ │ └─ 發展出完善的債法與法典體系 (如德國民法) │ └─ **適用範圍**:如臺灣、德國、法國等 │ └─ **我國 (臺灣) 法律體系** (屬大陸法系) ├─ **直接法源 (成文法)** │ ├─ 憲法:國家根本大法 │ ├─ 法律:名稱限於法、律、條例、通則 │ ├─ 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 自治法規與條約 └─ **間接法源 (不成文法/具補充性)** ├─ 習慣 (習慣法):須具備長期慣行與主觀法的確信 ├─ 法理:於法律、習慣均無規定時適用 └─ 大法官解釋 (或憲法法庭裁判) --- - **法源適用順序**:在大陸法系(如我國民法第 1 條)中,法律適用順序為:**法律 → 習慣 → 法理**。 - **英美法系誤區**:普通法系國家**並非沒有成文法**,只是其法律發展的歷史更強調判例與程序的演進。 - **類推適用限制**:大陸法系在刑事領域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適用**;但在民事領域若法律有漏洞,則允許類推適用以維護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