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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為某地方自治團體公有零售市場攤位使用人,Y 為該地方自治團體市公所。X 與Y 簽訂公有市場零售攤位租賃契約,於該契約書中約定如下: 1. 使用期間屆滿,X 有優先承租權,但須於契約屆滿前6 個月申請繼續使用並簽訂契約,否則X 即須無條件將攤位交還與Y。 2. X 應繳納使用費每月新臺幣5,000 元。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得由Y訂定及調整,並列舉調整原因通知X 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 日按所滯納金額之1%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加徵金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使用費之15%。 3. 市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Y 應於3 個月前辦理公告,公告期間屆滿後,X 應於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離市場,並停止繳納使用費:⑴政策需要、⑵城鄉改造、⑶已無市場商業機能、⑷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繼續使用。 X 與Y 簽訂上開攤位租賃契約後,於契約有效期間,Y 因政策需要 及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所需,乃辦理該契約中所約定之公告,並於公告 屆滿後函文通知X 於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約。請依相關法規、司法實 務及主要學說分析:X 與Y 所簽訂之攤位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 Y 對X 所作之函文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X 如對Y 之函文通知不 服,應循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0
X 為某地方自治團體公有零售市場攤位使用人,Y 為該地方自治團體市公所。X 與Y 簽訂公有市場零售攤位租賃契約,於該契約書中約定如下: 1. 使用期間屆滿,X 有優先承租權,但須於契約屆滿前6 個月申請繼續使用並簽訂契約,否則X 即須無條件將攤位交還與Y。 2. X 應繳納使用費每月新臺幣5,000 元。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得由Y訂定及調整,並列舉調整原因通知X 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 日按所滯納金額之1%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加徵金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使用費之15%。 3. 市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Y 應於3 個月前辦理公告,公告期間屆滿後,X 應於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離市場,並停止繳納使用費:⑴政策需要、⑵城鄉改造、⑶已無市場商業機能、⑷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繼續使用。 X 與Y 簽訂上開攤位租賃契約後,於契約有效期間,Y 因政策需要 及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所需,乃辦理該契約中所約定之公告,並於公告 屆滿後函文通知X 於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約。請依相關法規、司法實 務及主要學說分析:X 與Y 所簽訂之攤位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 Y 對X 所作之函文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X 如對Y 之函文通知不 服,應循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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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09日

此案例涉及公有市場攤位租賃契約的法律性質、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權力行使,以及承租人對政策變更所造成影響的救濟途徑。以下將依據相關法規、司法實務與主要學說進行分析。 一、X 與 Y 所簽訂之攤位租賃契約的法律性質 攤位租賃契約涉及公有市場的使用權,其法律性質可從兩個角度探討: 1. 行政契約說 根據《行政程序法》,若公有市場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該租賃契約可能被視為行政契約,因其目的涉及公共利益之推動,例如市場規範與政策管理。 若契約條款規定市公所有調整使用費標準的權利,並規範特定政策變更時的攤位遷離條件,則可認為該契約蘊含行政性質,而非純粹的民事租賃關係。 2. 私法契約說 若市公所僅提供攤位租賃,不直接涉及市場經營或政策管理,則該契約可能屬於《民法》租賃契約,視為一般財產管理行為。 司法實務中,若公有財產提供予私人使用且契約內容無涉及行政監督或政策執行,則較傾向民事租賃契約。 考量該契約內容規定 Y 具有政策調整權力,可合理推論其性質接近行政契約,但仍需視具體管理方式而定。 二、Y 對 X 所作之函文通知的法律性質 市公所基於都市計畫及政策需要,公告契約屆滿後不再續約,該函文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其性質可能包括: 1. 行政處分說 若市公所的行為涉及市場政策調整,且對 X 施加公權力影響,則函文通知可視為《行政程序法》下的行政處分,即單方面決定 X 的市場使用權歸屬。 行政處分須符合法定要件,例如適當公告與通知程序。 2. 契約終止通知說 若視攤位租賃契約為純粹的民事契約,則該函文通知可視為租賃關係屆滿的終止通知,並不屬於公權力行使。 考量地方政府基於都市計畫與政策變更的理由作出該通知,較符合行政處分之定義。 三、X 如對 Y 之函文通知不服,應循何種程序救濟? X 若認為該政策公告影響其權益,可透過以下途徑救濟: 1. 行政救濟程序 X 可依《行政訴訟法》向地方政府提出訴願,主張該處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或損害其既得權益。 若訴願不成立,可進一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並主張其租賃權利應予保障。 2. 民事救濟 若該契約被認定為民事租賃契約,X 可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續或請求損害賠償。 3. 政治或行政協商 X 亦可透過市場自治組織或地方議員介入,尋求政策調整或補償措施。 結論:該租賃契約具有行政契約性質,Y 的函文通知應視為行政處分,X 可依行政救濟程序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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