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職社會工作師:行政法#6712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106年 | 選擇題數:25 | 申論題數: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25)

申論題 (3)

三、若乙不服 A 函,其得尋求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又若 A 函於乙提起法律救濟 前已執行完畢,乙所得行使之法律救濟途徑及主張有無不同?(10 分)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1 條:「(第 1 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 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項)雇主與勞工 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1 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 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勞動基準法第 57 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 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第 1 項:「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 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