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區域性之公法社團
(B)鄉(鎮、市)之自治權受憲法上之制度保障
(C)除自治事項外,亦辦理上級政府之委辦事項
(D)得依法規將自治事項委由所屬下級行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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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3), B(3171), C(171), D(681), E(0) #1719030

詳解 (共 10 筆)

#2734438

憲法本文中,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團體為:縣市
地方制度法規定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為: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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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490

公法社團分為三種:

一、國家:中華民國

二、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住民自治區

三、地方水利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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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2087

補充~ 我的疑問, 自治團體是公法社團嗎?

行政主體之類型:公法社團

公法社團係由成員所組成,管理共同事務,並在一定範圍內行使公權力。

公法社團之類型

以成員作為分類,可再細分成以下幾種類別:
(1)地域型的公法社團:如前述地方自治團體。
(2)身份型的公法社團:如前述農田水利會,由身份而取得成員資格。
(3)聯合團體:指由公法人作為成員,由公法人組成的公法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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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059

學理定義:地方自治團體乃指國家內之一定區域,實施地方自治,而由地方自治居民組成,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能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地域性公法社團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之建構,依釋字467號解釋理由書,須具有以下要件:

1.依公法設立之團體

2.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

3.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

4.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參考劉秀老師編著的地方政府與政治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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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809

http://constitutiontw.org/archives/2537


台灣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及修憲後之地方自治爭議,分析如下。

1、憲法第十一章第一、二節中明文規定,地方自治組織採「省」、「縣」二級制。理論上與雙重構造一致,只是其「名稱」用法不同。

然而,實際上因為中國的人口、領域廣大,以縣市為第二層級,根本不能適應直接民主、參與的運作,無法落實住民自治;

2、在台灣實施的地方自治,實際上增加了憲法未明文規定的「鄉、鎮」組織,雖然是沒有憲法條文保障的地方自治組織,但卻是落實住民自治及地方自治的必要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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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7901

J467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孫森焱

公法人係指國家或依法律設立,為達成公共目的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 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公共團體。學者區分公法人公法社團公共 營造物公法財團三者,公法社團則有區域團體身分團體聯合團體其他團體四種。地方自治團體即屬區域團體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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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161
憲法只有規定省、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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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3887
小弟淺見如下如果:鄉、鎮、市之自治權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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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5933
想請問A :地方自治團體:是社團?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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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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