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越原則」源於下列何者?
(A) 主權在民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
(C) 明確性原則
(D) 比例原則
統計: A(525), B(127), C(183), D(68), E(0) #315884
詳解 (共 3 筆)
"法律優越原則"源自於主權在民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立法機關是全國或地方創制法律的國家權力機關,在同級國家機關中,立法機關應居於優越的地位。
這是因爲:主權屬於人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落實在制度和程式上,就是人民通過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代議制)的方式,以法律的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的各種事務。人民權力的至高無上性,決定了它的載體——立法機關必須具有比其他機關更優越的地位。
法律至上的權威並不在於法律本身,而在於創制法律的機關的權威和地位。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106379
(另外,順便可以看一下法律優越原則跟法律保留原則的比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12009846
1、依現代民主國家之憲政思想,為了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而將國家權力劃分為行政、立法、司法,是為「權力分立原則」,而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立法權代表著國民總意志之形成,故而行政權之運作不得逾越法律之規定,而司法權之操作,亦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認定被告之犯罪行為(罪刑法定主義),而立法權既為國民總意志之形成,其基本理念即在於「主權在民」,或可稱之為「國民主權」,故「法律優位原則」之起源乃「主權在民原則(國民主權原則)」。
2、信賴保護原則僅在於保障人民對於國家行為之信賴,以防止國家出爾反爾。
3、明確性原則係要求國家行為之具體、明確,例如法律規定應使人民明確知悉該法律之規範意旨。
4、比例原則則多指國家行為應考量手段與目的間之比例性,不得以「大砲打小鳥」。
結果事實上卻是背道而行,立法者各種的利用法律限制多數人民的行為與自由,反而與民意背道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