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之緩起訴之處分,得予申請再議被駁回後,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申請下列何種救濟?
(A)上訴
(B)抗告
(C)再審
(D)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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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169), C(170), D(2078), E(0) #281659
統計: A(165), B(169), C(170), D(2078), E(0) #281659
詳解 (共 7 筆)
#56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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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593
刑訴 第258條(聲請再議~上級首席)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第258條之1(不服駁回處分之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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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39
在25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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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7日)>>>交付審判(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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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482
題目的再議被打成"在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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