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共同犯強盜罪,甲逃亡國外,而已被逮補,檢察官將乙提起公訴。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甲被逮捕歸案。試問對於甲之犯罪,可以如何處理?
(A)只能另行起訴
(B)只能追加起訴
(C)可以追加起訴,或是另行起訴
(D)起訴乙之效力,亦及於此一部分,故不得追加起訴,亦不得另行起訴,一並審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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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258), C(1580), D(279), E(0) #28165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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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 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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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加起訴,或是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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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起訴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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