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1 當公務尚處未決階段,仍需磋商、徵詢意見或協調、通報時,最適合使用下列那一種公文類別?
(A)函
(B)書函
(C)便函
(D)公告
統計: A(431), B(2601), C(326), D(34), E(0) #1410184
詳解 (共 3 筆)
【《文書處理手冊》十五.(一).6.(1)】
書函: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舉凡答復內容無涉准駁、解釋之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依「公文程式條例」: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簡述如下:
1.令: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間處理公務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下行文: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
(2)上行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平行文:同級機關間行文時。
(4)斜行文:不相隸屬關係之不同級機關往來之公文書。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佈告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6.其他公文:
(1)書函: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之,並可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僅限於平行或下級機關,對直屬上級不得使用。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複寫兩份,以一份送達受話人,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4)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下列有關公務文書處理的說明,錯誤的選項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