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要求確定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得依督促程序為之
(B)債務人對支付命令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附理由提出異議
(C)對於已確定支付命令之救濟,應循再審程序為之
(D)對於支付命令之救濟,應循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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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13), C(779), D(61), E(0) #139228

詳解 (共 7 筆)

#114704


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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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136
(A)要求確定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得依督促程序為之 ->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B)債務人對支付命令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附理由提出異議 -> 附理由 
(C)對於已確定支付命令之救濟,應循再審程序為之 
(D)對於支付命令之救濟,應循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為之-> 以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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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892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4、511、514、5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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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623
104年 2月  修法後  四個答案都錯了  ~~ 多加選項  (E)104 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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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31
(A)508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B)債務人對支付命令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C)(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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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740
修法後四個答案都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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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0569
(C) 對於已確定支付命令之救濟,應循再...
(共 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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