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B)司法院應指定5 名大法官審查決定是否接受聲請解釋案件
(C)大法官解釋案件應行言詞辯論
(D)大法官會議之表決採無記名投票
統計: A(3232), B(1134), C(2230), D(703), E(0) #1266453
詳解 (共 10 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6條 (會議主席)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為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0條 (聲請解釋案件之審查)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3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B)
前項聲明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 (解釋方法)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C)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2條 (表決方式)
大法官會議時,其表決以舉手或點名為之。(D)
【關於言詞辯論的整理--整合憲法和行政法】
A. 訴願→書面審理(訴願法第63條),訴願機關可視情況舉行言詞辯論(訴願法第65條)
B. 交通裁決事件→得不舉行言詞辯論(行訴237-7條)
C. 行政簡易訴訟、通常訴訟:必要的言詞辯論(行訴法第188條第1項)
D. 行政訴訟中的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行訴法第188條第3項)
E.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訴法第253條),特殊情況才舉行言詞辯論(行訴法第253條但書)
F. 大法官解釋憲法:必要時得舉行言詞辯論(大審法第13條第1項)
G.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不在此限。(大審法第21條)
【整理】
〈A選項〉
全體審查會議是大法官輪流當主席;
而大法官會議是由院長當主席;
憲法法庭是由年長者當主席。
〈C選項〉
要注意的是,大法官解釋案件必要時才需要言詞辯論,但憲法法庭原則上都要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