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 民國99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通過升格或新增的部包括: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以及:
(A)能源部
(B)環境資源部
(C)海洋部
(D)商務部
統計: A(1880), B(5353), C(916), D(49), E(0) #394077
詳解 (共 10 筆)
民國 99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通過升格或新增的部包括: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以及:
(A) 能源部
(B) 環境資源部
(C) 海洋部
(D) 商務部
~解析 :
《行政院組織法》民國 99年修正通過 「新政府組織」,預定於西元 2012 年 ( 民國 101 年 ) 實施 ( 施行 ) :
一、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原本「14部」中 :
(一)「維持不變」的是 :
1.「內政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2.「外交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3.「國防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4.「財政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5.「教育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注意 !「體委會 ( 體育委員會 )」→ 併入「教育部」喔 ! 意即 : 101年2月3日 制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而102年1月1日起「改組」為「教育部體育署」= 中華民國「行政院組織改造精實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102年」併入「教育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2013年元旦」降為「教育部」轄下的「體育署」】;
6.「法務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二)「已有改變」的是 :
1. 由「經濟部」→ 改制為「經濟及能源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2. 由「交通部」→ 改制為「交通及建設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3.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升格為「勞動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4.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升格為「農業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5. 由「行政院衛生署」於「2013年7月23日」→ 升格為「衛生福利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 換言之,依據新修正的《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衛生署」與「內政部社會司」等「單位」將於民國 101 年「合併」為:「衛生福利部」】;
6.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升格為「環境資源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7.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2012年5月21日」→ 升格為「文化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 另外,「新聞局」已併入「文化部」喽 !】;
8.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2013年」→ 升格為「科技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 補充說明 :
「文化部」是「中華民國全國文化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負責「國家」各項「文化」、「藝術」、出版相關「業務」,以及「廣播影視產業」的「推廣輔導工作」(「審查由「NCC」負責)。「文化部」的「前身」為「1981年」成立的「文建會 ( 文化建設委員會 )」,西元 2012 年 ( 民國 101 年 ) 「升格」→ 為「部」。
二、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原本「8會」中 :
(一)「維持不變」的是 :
1.「陸委會」【「大陸委員會」將於「2013年起」陸續摘除「全銜」之「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 另外,「蒙藏委員會」→「裁撤」改為「大陸委員會」轄下的「業務單位」】;
2.「金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7月1日」摘除「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3.「僑委會 ( 僑務委員會 )」;
4.「退輔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將於「2013年起」陸續摘除「全銜」之「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5.「原民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將於「2013年起」陸續摘除「全銜」之「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6.「客委會」【「客家委員會」於「2012年元旦」摘除「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二)「已有改變」的是 :
1. 新增設「海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降為「海洋委員會」轄下的「海巡署」,換言之,「海洋委員會」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主體」】;
2. 由「經建會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合併「研考會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改制為「國發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裁撤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
三、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規定 :
「三個獨立機關」則為 :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其「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5人」之「任期」為「二年」】;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2012年2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全銜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即指摘除「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其「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在新法尚未實施前,公平會隸屬行政院,所以毋需立法院同意。新法實施後,「公平交易委員會」成為「獨立機關」 ( 同NCC ),所以為「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公平交易委員會」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機關」,即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公平交易委員會」類似「美國行政部門」之獨立性「管制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係參考「外國獨立管制委員會」,為達「一定管制目的」而「設」,具有「準立法」、「行政」及「準司法」權限】;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 /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 本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3人」之「任期」為「二年」】。
四、「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為了因應「氣候變遷」問題,政府應該有「更高層次」的「能源」和「氣候變遷」之「組織設計」,建立一個具備「政策規劃」和「政策執行」功能的「組織」。另外,為了「促進性別平等」,並「維護婦女權益」,「行政院」應維持「跨部會」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並設立「性別平等處」。
五、重點摘要 :
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組織法》,於 99年 2月 3日修正為 :「14部;8會;3獨立機關;1 行;1 院;及 2 總處」【共29個機關】,從「西元 2012 年1月1日」=「民國 101 年1月1日」起實施 ( 施行 ) :
(一)「14部」: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
(二)「8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3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1行」:
中央銀行。
(五)「1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
(六)「2總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由「行政院主計處」於2012年2月6日改制為 →「行政院主計總處」/ 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2012年2月6日改制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附上《行政院組織法》相關條文 :
《行政院組織法》之「沿革」:
中華民國 99年 2月 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417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 101年 1月 1日 開始施行
⊙《行政院組織法》第 1 條 ( 立法依據 )
本法依憲法第 61條制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2 條 ( 職權之行使 )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 ( 各部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組織法》第 4 條 ( 各委員會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5 條 ( 政務委員之設置 )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組織法》第 6 條 ( 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之設置 )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換言之,民國 101年 1 月 1 日成立的「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設立」的「法律依據」即為 →《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院組織法》第 7 條 ( 中央銀行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行政院組織法》第 8 條 (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設置 )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組織法》第 9 條 ( 獨立機關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10
條 ( 院長之職務 )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組織法》第 11 條 ( 院會列席人員之邀請或指定 )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組織法》第 12 條 ( 正副秘書長及發言人設置 ) 行政院置秘書長 1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 2人,其 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 1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 員兼任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3
條 (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4 條 ( 院內專責單位之設置 )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行政院組織法》第 15 條 ( 施行日 )
本法自中華民國 101年 1月 1日開始施行。
14部 +8 會 +3 獨 +雙 2 =共29個第二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