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5 下列有關公文製作,何者錯誤?
(A)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
(B)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必須提供詳細全文
(C)「咨」為總統與立法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D)「節略」為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
統計: A(61), B(197), C(74), D(52), E(0) #1484928
詳解 (共 2 筆)
參考:《文書處理手冊》104.10.第六版
【《文書處理手冊》十八.(三)】
1、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2、 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3、 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A)
5、 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 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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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處理手冊》十六.(二).2】
2、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如必須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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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修正日期:96.03.21)
第 2 條
Ⅰ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C)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Ⅱ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文書處理手冊》十五.(一)】
十五、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 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6 種:
1、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C)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6、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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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處理手冊》十五.(一).6.(14)】
(14)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