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6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聲請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得於接受駁回再議處分書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B)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C)交付審判之聲請,得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之
(D)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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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97), C(1530), D(81), E(192) #407936

詳解 (共 6 筆)

#608118
第 258-3 條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 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 258-2 條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亦同。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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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16
第 258 條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 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 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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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8104
(A)告訴人得於接受駁回再議處分書 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O)
(B)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O)
(C)交付審判之聲請,得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之(X;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D)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O)

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聲請再議-上級首席)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58-1 條 (不服駁回處分之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58-2 條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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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378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條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其為檢察官對此案件以不起訴處分,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請交付審判,由法院親自審理。但目前台灣經由交付審判的案件遭起訴的,非常之少,因為檢察官起訴一位被告,其被告犯罪可能性為51%即為起訴,而法院監督更為嚴格,檢察官如不起訴,由法院監督執行會非常嚴格,所以交付審判非常難執行;就算交付審判過了,一個案件要背判有罪是要有99%的確定,連檢察官51%都無法通過,就算交付審判過了,也是非常難被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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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094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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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320

速解:刑訴法條基本都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唯一的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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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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