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7 臺北市政府對行政院行文,下列稱謂何者使用正確?
(A)自稱「敝府」
(B)自稱「本府」
(C)稱行政院為「貴院」
(D)稱行政院為「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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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2507), C(299), D(475), E(0) #645652

詳解 (共 10 筆)

#921424

對... 台北市直屬行政院 

釣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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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024

行政院各部會對臺北市政府行文,屬下列那一種? 
(A)
上行函(B)平行函(C)下行函(D)申請函

初等/五等/佐級國文- 102 - 102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9422

答案:B

行政院             對 臺北市政府行文     >下行文 行政院各部會     臺北市政府行文    >平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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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049

下列機關間之公文往復,何者屬於平行文? 
(A)
臺北市政府/行政院
(B)
署立玉里醫院/行政院衛生署 
(C)
國立臺灣大學/教育部
(D)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

初等/五等/佐級◆國文102 年 - 102初等考試 (其他類科)#9424答案:D

一 院, 二 部 會, 三 署局,四 分屬 分局。

依夏老師的解說:

※精省之後,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係依「地方制度法」第4章: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來規範。依該章規定,中央各部會對縣政府,算是有隸屬的上對下關係對省與直轄市算是平行關係;至於行政院對所有地方政府,都可以算是有隸屬的上對下關係

 內政部給直轄市政府,算作平行文內政部給各縣(市)政府,可以算作下行文;但若同時直轄市對各縣(市)給文,宜一律視同平行文,不宜一律當作下行文

※行政院給台北市議會是下行文,行政院"各部會"給台北市議會是平行文。

  台北市政府與台北市議會等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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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019

稱謂語 (指對受文者稱呼或自稱用語)

鈞府、鈞長、鈞座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上級用。

直接稱謂時用。

書寫本類別之稱謂語時,對上級、平行及人民團體均應於其左空一格(挪抬)以示互重。

大院、大部、大局、大處

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用(例如:對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用)。

貴局、貴處、貴公司

對下級、平行(無隸屬關係者)及對人民團體用。

臺端老師、先生、女士學生

對屬員、某師人民或某同學

自稱

該、職稱

機關名稱如一再提及可稱「該」,例如「該局」。

對職員則稱「該員」或「職稱」

間接稱謂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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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613
鈞: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用 大:無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對較高級機關用
貴:平行機關、或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首長)、或機關與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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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783
高雄市現在也是直轄市,也隸屬行政院,稱鈞院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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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017

縣轄市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主要是中華民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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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825
那是稱行政院為鈞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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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728
那今天題目如果改成 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對行政院行文,下列稱謂何者使用正確?  還是稱行政院為「均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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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593
是只有直轄市嗎?一般的縣(是)政府也是隸屬於行政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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