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當前監察院之地位:
(A)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B)為準民意機關
(C)為準司法機關
(D)為準考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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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1), B(818), C(3662), D(44), E(0) #645658
統計: A(551), B(818), C(3662), D(44), E(0) #645658
詳解 (共 8 筆)
#1086476
釋字325:81年第二次修憲後,監察院轉型成準司法機構,不在具有民意機關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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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685
監察權由「立法權」獨立出來,經憲法增修後,釋字第 325 號解釋將監察院定位為「準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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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265
(A)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我國為五權分立的國家,所以監察院屬於準司法機關,如果是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監察權屬於立法權的範圍,故屬於民主國家國會之權利
(B)為準民意機關 →錯誤
(C)為準司法機關 →正確
(D)為準考試機關 →錯誤
(B)為準民意機關 →錯誤
(C)為準司法機關 →正確
(D)為準考試機關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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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047
釋字第 76 號
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等同民主國家之國會?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但經時代推移只剩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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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8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25號
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
主國家之國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
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惟憲
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
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
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
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
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
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
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
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
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
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
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
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
主國家之國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
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惟憲
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
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
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
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
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
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
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
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
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
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
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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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37
為甚麼不是民意機關?不是有些國家的民意機關有負責監察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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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090
我記得答案是A阿 !!!!
求大神解釋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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